24 依通說見解,下列各犯罪類型中,可成立間接正犯者為何?
(A)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B)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
(C)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
(D)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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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64), C(35), D(200), E(0) #3524934
統計: A(29), B(564), C(35), D(200), E(0) #3524934
詳解 (共 4 筆)
#6632510
刑法第122 條的收受賄賂罪,理論上可以成立間接正犯,但實務上較少見。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來實行犯罪行為,如果能證明有人利用或控制他人,讓該公務員收受賄賂並從事違背職務的行為,則該利用他人之人即可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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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的成立要件
- 利用行為:: 間接正犯必須是利用他人(行為工具)來實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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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工具的控制:: 間接正犯對行為工具具有決定性的支配,使其無法反抗或阻止犯罪的進行,通常透過「犯罪支配理論」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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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 間接正犯必須對其利用他人犯罪的行為具有故意,且該行為與收受賄賂之間存在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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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受賄賂罪中的應用
- 如果存在一個幕後操縱者,例如透過威脅、利誘或操控無辜者,使其代為收受賄賂或從事違背職務的行為,則該操縱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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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一個企業高層指示其下屬去行賄公務員,然後該公務員在幕後操縱者指示下,收受了企業高層透過其下屬交付的賄賂,那麼該企業高層可能成立間接正犯,而收取賄賂的公務員可能成立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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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較少見
雖然理論上可行,但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收受賄賂罪的間接正犯認定較為困難,通常會直接認定為共同正犯或教唆、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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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說見解,可成立間接正犯的犯罪類型多與利用他人之行為(如無責任能力人、被利用為工具者)來達成犯罪目的有關,在給定的選項中,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與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利用人作偽證)最有可能,但若要選一個最符合「間接正犯」核心概念(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被利用的工具)的,通常是刑法第 122 條收受賄賂罪,因為公務員收受賄賂常是透過他人(不知情的下屬或中間人)來收受,而偽證罪則較多涉及教唆偽證或利用他人有偽證故意,但賄賂罪利用「不知情」或「有特殊關係」的他人達成收受目的,較典型地符合間接正犯的利用行為人特徵。
分析各選項:
- (A) 刑法第 237 條之重婚罪 (重婚罪): 這是雙人犯罪,通常是正犯與正犯,較難成立間接正犯(除非利用了被脅迫的無責任能力人,但非通說)。
- (B) 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 (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公務員可能透過不知情的他人、下屬或中間人來實際「收受」或「期約」,將該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可成立間接正犯。
- (C) 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性交罪 (血親性交罪): 實務上主要以行為人本身為正犯,或與他人共犯,亦有認為可教唆無責任能力人,但非最典型。
- (D) 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 (偽證罪): 偽證罪可由證人自己犯之,亦可透過教唆或利用他人(如教唆無責任能力人、利用他人有偽證故意),成立間接正犯是通說見解。
結論:
在刑法測驗中,若題目要考察利用他人為工具的間接正犯,(B) 刑法第 122 條之收受賄賂罪因公務員透過他人收受賄賂的情境最為經典,常被視為正確答案。而 (D) 偽證罪 亦可成立,但賄賂罪的「利用他人達成收受」的態樣更為凸顯。
最終答案應為 (B) 或 (D),但就典型性而言,(B) 可能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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