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應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B)聽證原則上應以非公開方式舉行,以確保當事人之個人資訊不致外洩
(C)為使聽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
(D)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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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57), C(54), D(1069), E(0) #3017402
統計: A(217), B(57), C(54), D(1069), E(0) #3017402
詳解 (共 4 筆)
#5655541
(A)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應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B) 聽證原則上應以非公開方式舉行,以確保當事人之個人資訊不致外洩(✕)
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C) 為使聽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D)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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