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民法規定,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受有報酬而執行合夥之事務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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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49), C(34), D(61), E(0) #3164365

詳解 (共 2 筆)

#6111139
民法
(A) 合夥人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錯誤
(A)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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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夥人得在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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