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然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B)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不以使用撤銷之字樣為限
(C)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非經人民申請,不得為之
(D)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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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51), C(6355), D(272), E(0) #2128344
統計: A(163), B(651), C(6355), D(272), E(0) #2128344
詳解 (共 7 筆)
#4034958
(A)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然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110: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B)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不以使用撤銷之字樣為限
(C)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非經人民申請,不得為之-->行程法117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D)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121條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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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659
B
105年決字第091號 (理由第三段)
https://law.mnd.gov.tw/BookDetail.aspx?id=949&k1=&k2=&k3= 按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解釋上以客觀能顯現行政機關行使其撤銷權之意思即足當之,非必然以使用撤銷之字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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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875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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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184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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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504
行政程序法(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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