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 A 國籍 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 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 適用法律?
(A) A 國法
(B)中華民國法
(C)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對丙最佳利益保護之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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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17), C(142), D(151), E(0) #2790595

詳解 (共 3 筆)

#5169404
涉民法§55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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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04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5 父母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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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332
題目問:對於丙之保護教養義務,要用哪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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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民法§55」
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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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同時具有A國籍、我國籍,要找出丙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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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民法§2」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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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有我國籍且居住於我國,其本國法為「我國法」,即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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