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定著物?
(A)木瓜樹
(B)公園之涼亭
(C)廟會搭建之舞台
(D)臨時使用之貨櫃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582), C(20), D(38), E(0) #3381135
統計: A(116), B(582), C(20), D(38), E(0) #3381135
詳解 (共 7 筆)
#6323202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66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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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64 年台上字第 2739 號
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系爭地上茶樹、桐樹等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並非附合於土地之動產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與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所定之情形無一相符,則上訴人依同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訴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自難謂合。
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系爭地上茶樹、桐樹等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並非附合於土地之動產而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與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所定之情形無一相符,則上訴人依同法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訴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自難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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