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甲於110年2月17日交寄國際快捷郵件至馬來西亞,重量為1.1公斤,郵資540元,託運單填寫
內件價值為新臺幣3,000元,經查詢寄達國郵政驗後確認全件遺失,應予補償,應給予新臺幣多少元(四
捨五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1單位為新臺幣47元)
(A) 2,113元
(B) 2,653元
(C) 3,000元
(D) 5,113元
統計: A(636), B(4701), C(471), D(443), E(0) #2764430
詳解 (共 9 筆)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65 條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第 66 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第 67 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 題目 ::
某甲於110年2月17日交寄國際快捷郵件至馬來西亞,重量為1.1公斤,郵資540元,託運單填寫 內件價值為新臺幣3,000元,經查詢寄達國郵政驗後確認全件遺失,應予補償,應給予新臺幣多少元(四 捨五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1單位為新臺幣47元)
:: 帶入公式 ::
4.5 每公斤 * 1.1 公斤 * 每一單位 47 元 = 232.65 元
每件 40 單位 * 每一單位 47 元 = 1880 元
1880 + 232.65 = 2112.65 元(四捨五入為 2113 元)
補償金 = 2113 + 郵資 540 元(快捷郵件/全件遺失) = 265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