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民國九十八年所公佈之<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階段
辦理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方式?
(A)巡迴輔導班
(B)集中式資優班
(C)分散式資源班
(D)特殊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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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734), C(148), D(107), E(0) #709514
統計: A(165), B(734), C(148), D(107), E(0) #709514
詳解 (共 2 筆)
#1005401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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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451
特教法第35條 資優與身障教育辦理方式
資優:
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方案
國民教育-特殊教育方案+巡迴輔導班+分散式資源班
高級中等教育- 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教班
身障: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 集中式特教班
- 分散式資源班
- 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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