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作成遺囑,將A 屋遺贈於乙。其後,甲死亡,乙擅自更改遺囑為「將A、B 二屋遺贈於乙」。甲對乙 之遺贈效力如何?
(A)乙仍為受遺贈人,A、B 二屋之遺贈均有效
(B)乙仍為受遺贈人,但僅A 屋之遺贈有效
(C)乙喪失受遺贈之權利,A、B 二屋之遺贈均無效
(D)乙喪失受遺贈之權利,但對遺產仍有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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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6), C(869), D(106), E(0) #820302

詳解 (共 4 筆)

#1072237

第1188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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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55
(D)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
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
故無特留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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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916

A.B.C依民法第1188條準用1145條之規定,乙喪失遺贈權,故遺贈無效

D.乙為遺贈人非法定繼承人,故無特留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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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975
民法第1188條準用第1145條 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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