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請問下列有關國民年金法中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中的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
(B)配偶未滿五十五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C)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六十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D)養子女亦涵括到遺屬範圍,但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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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89), C(568), D(87), E(0) #440061
統計: A(60), B(189), C(568), D(87), E(0) #440061
詳解 (共 7 筆)
#712898
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 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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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081
國民年金法-第40條
第1項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第2項
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B選項解釋:配偶未滿五十五歲(這句OK,配偶年滿45歲以上就有資格,但要看附帶條件),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硬要解釋話,因為第40條第2項規定,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也就是說他沒有謀生能力也就是沒有工作收入,每有工作收入想當然爾就不會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所以這個選項是對的)。
個人潛解這題的B選項出的不好,因為第40條規定特定項目(第1、3、5及6項)都有說無謀生能力是可以請領的,第2及4項就沒有列出無謀生能力這個選項
第2項: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第4項: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詳情請參閱
國民年金法-第五節-遺屬年金給付-第40條規定
網址:http://law.moj.gov.tw/Index.aspx(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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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485
應該是因為他無謀生能力,所以雖未滿五十五歲但仍然可以請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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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99
B敘述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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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646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
,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
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55歲以下也適用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
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55歲以下也適用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所以B選項的敘述並沒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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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12
此題為陷阱題,B應配偶未滿55歲,故不符資格,所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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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283
覺得(B)應該修改成
配偶未滿五十五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配偶年滿五十五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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