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兒童少年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兒童醫院可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
(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
(C)旁系血親在七親等及旁系姻親在六親等以內可不需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
(D)有試行收養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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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14), C(64), D(810), E(0) #440072
統計: A(32), B(114), C(64), D(810), E(0) #440072
詳解 (共 1 筆)
#74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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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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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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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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