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有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A)緊急安置之後的繼續安置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每次三個月
(B)家庭發生變故的兒童及少年返家,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半年
(C)目睹暴力兒童經地方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其家庭處遇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提出
(D)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兒少通報案件時,其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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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99), C(52), D(480), E(0) #440071

詳解 (共 5 筆)

#721582

(B)家庭發生變故的兒童及少年返家,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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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050

(A)緊急安置之後的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每次三個月($57)

(B)家庭發生變故的兒童及少年返家,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62)

(C)目睹暴力兒童經地方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其家庭處遇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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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760
 (D)108/03/29 修法★★★ ...
(共 7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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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110
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 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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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261

(A)緊急安置之後的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每次三個月

(B)家庭發生變故的兒童及少年返家,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半年

(C)目睹暴力兒童經地方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其家庭處遇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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