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德國社會法被視為「法學第三領域」,其分類方式的「新三分法」不包括?
(A)社會保護
(B)社會預護
(C)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
(D)社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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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02), C(107), D(183), E(0) #440068
統計: A(336), B(202), C(107), D(183), E(0) #440068
詳解 (共 4 筆)
#781023
主題:德國社會法-新三法/學者對社會法提出的「新三分法」的觀念:
1.社會預護
2.社會補償
3.社會扶助與促進
社會法:是以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為目的之法律,旨在透過社會給付制度的建立與運作,以消除現代工業社會所產生的各種不公平現象。
其任務如下:
1. 最低生活保障
2. 提供個人基本服務
3. 依賴性之降低與控制
4. 平衡福利差異
5. 保障既得生活水準,以因應重大之經濟惡化
◎◎請說明台灣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四大制度為何?P
1. 在社會預護方面,係以社會保險制度為主,例如全民健康保險。
2. 在社會補償方面,對撫平歷史事件缺憾、預防注射所致的健康損失與犯罪受害者的補償。
3. 在社會扶助方面,提供因經濟收入低於標準、因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產生困境的民眾,給予適當的保障,例如社會救助等
4. 在社會促進方面,對某些弱勢族群提供「優待規範」,期使個人能夠分享社會整體資源,達成機會均等的發展條件,例如就學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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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08
有人能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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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343
為德國學者Zacher對社會法體系所提出的「新三分說」主張
- 社會預護:係指風險尚未發生以前即已存在的保障關係,由保險共同體繳交保費的先行給付,對未來不可預期的風險,如疾病、生育、死亡、失業等。
- 社會補償:係以稅收為財源,透過國家共同體,就人民因為特別犧牲或基於其他原因事實,所提供的補償,如戰爭、暴力犯罪。
- 社會促進與社會扶助:前者係建立在機會均等與相同社會生活開展可能性的基礎,如勞動促進、教育促進、子女津貼;社會扶助則是基於保障弱勢族群基本生活的社會思想而生,如老人扶助、生活扶助。
| 給付原因 | 制度(舉例) | |
| 社會預護 | 社會風險發生 | 年金、疾病、長期照護、職災意外與失業保險 |
| 社會補償 | 對特別犧牲者之補償 | 照護行政、不真正職災意外保險 |
| 社會促進 | 機會平等 | 家庭給付衡平、教育與就業促進 |
| 社會扶助 | 確保最低基本生存 | 社會救助、基本安全、少年扶助、生活費用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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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294
社會保護是指兒保或家暴那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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