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教育基本法》建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規定學校所為之事項?
(A)採用小班的學校編制
(B)對學校教師進行成績考核
(C)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
(D)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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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2580), C(144), D(88), E(0) #3113523

詳解 (共 6 筆)

#584050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法源是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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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502
(A)第11條第二項: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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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801

國民教育法第26條(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1.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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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471
(D) 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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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319
補充一下 因為112年6月21日 國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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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001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D),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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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A)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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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自主權(C)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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