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為民法中收養的規定,何者為非?
(A)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B)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C)收養關係在訂立書面後即成立
(D)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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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20), C(980), D(88), E(0) #2084553

詳解 (共 4 筆)

#3636524
第 1079 條 (收養之方式及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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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761

(A)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B)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C)收養關係在訂立書面後成立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D)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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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514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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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136
A §1074
B §1076
C §1079-3
D §1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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