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及「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簡稱 IEP),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校內任何一位身心障礙學生 IEP 之訂定負責人為該校之特教教師
(B)轉銜服務中的生活就業亦為 IEP 內容之一
(C)發展遲緩兒童一旦經鑑定後確定為遲緩者,則不管安置在教育、醫療、或社政單位則皆須為其擬定 IEP
(D)身心障礙學生本身不得參與擬訂 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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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17), C(391), D(15), E(0) #1827778
統計: A(96), B(1217), C(391), D(15), E(0) #1827778
詳解 (共 4 筆)
#3008156
特教法第28條(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10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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