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現行相關法規,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為發展遲緩的兒童,至少 多久應再評估一次?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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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238), C(83), D(8), E(0) #840038

詳解 (共 1 筆)

#1094090
這題嚴格來講應該沒有答案了!因為法規改了喔~~(今年3月修正)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406001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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