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下列何者為非?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四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D)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894), C(140), D(221), E(0) #3085043
統計: A(50), B(894), C(140), D(221), E(0) #3085043
詳解 (共 5 筆)
#5779273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9
0
#5778154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下列何者為非?
(A)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B)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四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D)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 四 節 迴避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