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若行政機關有與訂約另一方人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言明債務人不為給付 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嗣後行政機關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準 用那一法律規定?
(A)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B)強制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C)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依照雙方約定之強制執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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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2), B(358), C(3659), D(130), E(0) #1608324
統計: A(1072), B(358), C(3659), D(130), E(0) #1608324
詳解 (共 5 筆)
#2888731
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n 之執行名義。n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n 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n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n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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