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指訴乙涉有傷害犯行,案經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查結果,發現乙係受丙之指使所為,乃將乙、丙共同以傷害罪之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訴,乙、丙於法院審理時均認罪,且甲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於乙之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A)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免訴
(B)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C)就乙部分,應判決免訴;就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就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就丙部分,應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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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61), C(32), D(65), E(0) #2436398

詳解 (共 4 筆)

#4506641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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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051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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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340

第 239 條 主觀告訴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對乙撤告,效力及於丙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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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731

告訴乃論是告訴不可分,而非審判不可分,核先敘明。
指使一詞為教唆之意,乙教唆甲傷害,而甲傷害不成罪或撤回不受理,
乙之共犯關係失所附麗,故甲乙均公訴不受理。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無錯誤,有錯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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