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B)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C)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D)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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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6), B(702), C(423), D(475), E(0) #2572509

詳解 (共 9 筆)

#4508401

補充
感謝
2F分享銓敘部書函,並以黃底標記重點:「免刑」應係當事人「有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

搭配公務人員考試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216
1
#5387929
補充D
碩士2
博士3
正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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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86697

各項國考限制轉調規定

公務人員高普考、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其他特考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除另有規定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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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250
初等考試無學歷限制,只要滿18歲即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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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060
銓敘部88.09.14.(88)臺審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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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862
(A)公務人員貪污經免刑判決確定者得再報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銓敘部88.09.14. (八八)臺審四字第1795170號書函: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為公務人員。另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四五號判例:「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因此,「免刑」應係當事人「有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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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初等考試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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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3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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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進修碩士學位之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2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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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307
銓敘部88.09.14.(88)臺審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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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114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3354

銓敘部88.09.14.(88)臺審四字第1795170號書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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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195

並不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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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1116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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