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小額訴訟程序,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B)關於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請求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且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者,應適用小額程序。但以當事人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為限
(C)關於食品消費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其請求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且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者,應適用小額程序。但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小額訴訟程序以一審確定為原則,不得再上訴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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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6), B(74), C(160), D(102), E(0) #206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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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5365356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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