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B)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C)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D)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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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52), C(2696), D(738), E(0) #2110251

詳解 (共 10 筆)

#4390236

(A)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由區權人會議決議而成立
(B)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規約有其自由性,不受公寓大厦規約範本之限制
(C)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D)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經區全人會議決議即生效,不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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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995
規約範本(參考性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
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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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808

內政部函 94.08.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330號函

說明:

一、依據○○社區管理委員會94年4月1日94○○字第040101號申請函辦理。

二、按「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6點所明文規定,又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時,『規約』非屬應備文件。至於該原則附件一之一申請報備檢查表內(二)檢附文件,將『最新規約內容』列入,係考量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申請報備時,如將已完成訂定之規約併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為本部營建署94年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08014號函釋規定,合先敘明。(附件2)

三、又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有關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乙節,本條例及報備處理原則並無明文,惟規約如係依上開條文所為之限制規定時,則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始得適用,其修改時亦同

四、同時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違反條例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之處置時,亦有涉及規約之規定,為確實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相關資料,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程序完成規約訂定或修改後,如依前揭條文及函釋辦理報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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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149
(A)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由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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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105
只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要報備有案 規約才受區權會決議限制)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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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425

(A) 規約

公寓 第3條12款: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共同遵守事項



規約草約
公寓 第56條1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公寓 第56條2項:
前項規約草約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 第60條2項: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規約範本
公寓 第60條1項: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規約範本條文參考選項之適用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4條:
(一) 規約內容所牽涉事務非常繁雜,且因公寓大廈個案之差異,如建築物型態、用途、規模、設施等差異而常有不同之決策管理方式;對於公寓大廈之共同事務規約範本提供管理處理方式條文選項作為規約訂定、修訂時選用之參考

(二) 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為列舉參考性質,如無適用之選項時,得依個別需求另行擬訂條文載明於規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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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如未勾選時,以第1選項準用之。

(四)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之規約,應將不適用條文或未勾選之選項刪除。


(C) 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公寓 第23條2項: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D) 規約之報備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2條:
(一)規約之內容如訂定管理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之籌組規範事項者,必須將規約列為管理組織申請報備之檢附文件。
(二)規約之內容如訂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規範者,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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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2843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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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198

§3
§60
§2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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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538

(A)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成立


(B)規約有其自由性,不受「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限制。

(D)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生效,不須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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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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