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戶政事務所拒絕為相同性別之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婚姻自由及人身自由
(B)人格權及婚姻自由
(C)財產權及婚姻自由
(D)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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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410), C(98), D(8262), E(0) #2019092
統計: A(432), B(1410), C(98), D(8262), E(0) #2019092
詳解 (共 5 筆)
#3435432
大家會有問題的應該不會是憲法22條其他自由的婚姻自由
應該是憲法第7條的男女平等的平等權
釋字第748號解釋 節錄部分內文
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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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003
解釋字號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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