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專屬自然人所享有
(B)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並非專屬地方居民之權利,任何人均可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請求之
(C)對於依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所設置之臺北流行音樂 中心,臺北市居民有主張參與使用之權利
(D)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鄉(鎮、市)居民對於鄉(鎮、市)自治事項並無 創制、複決權
統計: A(342), B(127), C(44), D(426), E(0) #2687200
詳解 (共 5 筆)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針對上述第五項的政府資訊公開,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一項: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因此請求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居民在地方制度法的權利之一),並非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 (A選項錯誤)
同條第二項: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申言之,倘若A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不能申請A國政府資訊,
那麼A國國民在中華民國亦不能申請中華民國的政府資訊。
因此,B選項後半段說 任何人均可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請求之 => 似乎有點錯誤。
(若硬要解釋,那就是還是可以提出申請。但申請程序中,依法將不受理。)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若有錯誤,請指教。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一項: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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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a.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 b.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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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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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
a.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 b.創制、複決地方自治事項 c.使用地方公共設施 d.享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 e.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f.其他依法律、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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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
a.遵守自治法規 b.繳納自治稅捐 c.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