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B 兩人結婚無效卻同居在一起,並親密互稱夫妻,對外也是以夫妻關係出現。10年後,A 執意分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 B 無謀生能力,可以向 A 請求若干贍養費
(B)兩人同居期間,互負扶養義務
(C)A、B 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D)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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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195), C(1713), D(3762), E(0) #2572534

詳解 (共 10 筆)

#4593826

一、事實夫妻的定義

美國、德國都有事實上夫妻的規定,但我國法律沒有,都是透過法院判決所建構出

來的。事實上夫妻概念的產生,是為了保障長期同居的經濟弱勢伴侶,有其重要性

在,但如果過度保護未結婚的事實上夫妻,又可能產生鼓勵大眾不結婚的結果,也

會造成社會問題。

(一)男女未登記結婚

   1  但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

      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而言。

   2  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的時間要夠長才行,

      年輕戀人同居,但時間不夠長,尚未能看出有長期結合之可能,大家也都認

      為他們是男女朋友而不是夫妻,就非事實上夫妻。

(二)法源依據 D、事實夫妻兩人仍有有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88617日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壹、丙、二:

     「所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宜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

       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及程度;

       ()有無共同子女;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二、事實夫妻,享有哪些法律上的夫妻權利

(一)實務上,事實夫妻享有的婚姻權利

   1  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請求酌給遺產

   2  上述權利,在法律訴訟主張時,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權利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

(二)事實夫妻之權利

   1  給付贍養費

      因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配偶,如因此無法生活,得請求給付贍養費。

      如果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了,可以要求另一半付贍養費嗎?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

      「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

        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

        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

   2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民法   1003-1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2)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是要按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

           共同分擔的。

           法院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若他方對

           於家庭支出均未出錢出力,得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3  請求扶養

      扶養與家庭生活費分擔是類似的概念,實務上既然承認家庭生活費用可主張

      ,也一併承認事實上夫妻間,也互負扶養義務。

(三)事實夫妻無法享有之權利

   1  繼承權

      事實夫妻不可繼承他方的遺產,不過如果在生前有照顧行為,在一方過世後

      ,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可向其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

      民法   1149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酌給遺產。

   2  事實夫妻不想登記結婚,但又想要把遺產留給對方,必須「生前贈與」或

      「立遺囑」才行。

      民法   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3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 第 1039 條 第一項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夫妻離婚時,可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事實夫妻有此

      權利嗎?

      實務採否定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必以兩造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題,縱使

      曾有事實夫妻關係,但沒有登記婚,法律上未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無從請求

      分配剩餘財產。

      若是真要考慮財產分割,事實夫妻可在共居之前以契約訂立為證,說明並臚

      列雙方在分手後之財產分割方式和歸屬,法律訴訟上則屬於侵占返還、不當

      得利的問題。

205
4
#4958150

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完全沒有; 選項C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相對而言,選項(D)明顯錯誤。

補寵資料:

事實上夫妻 (def) 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但雙方長時間同財共居,自認夫妻關係,且外人亦認為是(對外具排他性身分)

與法律上夫妻的差距 : 實務認為事實上夫妻雖然應予保障,但僅侷限於「維持生活之必要」權利

 

事實上夫妻享有之權利 : 

1.給付贍養 

雙方關係雖得自由終止 當有一方限於生活困難 得類推適用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

2.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夫妻、同居夫婦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法院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 3.請求扶養 事實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不享有之權利 :

1.繼承權

不可以繼承他方的遺產如在生前有照顧行為,在一方過世後,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可向其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

如果真的想把遺產給另一方,必須生前贈與立遺囑

2.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C)

否定說 : 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因沒有登記故沒有此權利。

肯定說: 事實上夫妻關係以已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故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資料整理來源: 

1.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lawyerli.tw)

2.國試論壇 不想受婚姻束縛不行嗎? —淺談事實上夫妻關係與剩餘財產分配及扶養規定之問題-志光數位學院 (cek.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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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530
(c) 結婚無效依民法999-1準用民法1058依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且依民法1030-1第4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本案,已逾10年,其請求權已過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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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900
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事實上夫...
(共 8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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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859

第999 條之1 在婚姻無效時有準用剩餘財產分配(1058-4)之規定,但未對於剩餘財產的計算時點有所規定,應屬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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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513
109年普考戶政民法有考事實上夫妻是否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規定,依據實務最高法院104年1398民事判決及106年1664號民事判決是肯定的,所以C沒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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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8329

所以C不是也可以選嗎? 

參考樓上的解答: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離婚時,可以視情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1],不過針對事實上夫妻,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而事實上夫妻因為欠缺婚姻關係,所以在法律上就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  AB間應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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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785
(A) 如果 B 無謀生能力,可以向 A...
(共 1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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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663
這題C有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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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626

男女朋友伴侶之間也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是這樣想的所以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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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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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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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2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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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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