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B 兩人結婚無效卻同居在一起,並親密互稱夫妻,對外也是以夫妻關係出現。10年後,A 執意分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 B 無謀生能力,可以向 A 請求若干贍養費
(B)兩人同居期間,互負扶養義務
(C)A、B 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D)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統計: A(705), B(195), C(1713), D(3762), E(0) #2572534
詳解 (共 10 筆)
一、事實夫妻的定義
美國、德國都有事實上夫妻的規定,但我國法律沒有,都是透過法院判決所建構出
來的。事實上夫妻概念的產生,是為了保障長期同居的經濟弱勢伴侶,有其重要性
在,但如果過度保護未結婚的事實上夫妻,又可能產生鼓勵大眾不結婚的結果,也
會造成社會問題。
(一)男女未登記結婚
1 但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
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而言。
2 雙方已長期同財共居的時間要夠長才行,
年輕戀人同居,但時間不夠長,尚未能看出有長期結合之可能,大家也都認
為他們是男女朋友而不是夫妻,就非事實上夫妻。
(二)法源依據 (D、事實夫妻兩人仍有有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88年6月17日發布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壹、丙、二:
「所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認定,宜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主觀
意願及客觀事實,並參考下列事實妥適認定之:
(一)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二)共同生活費用之多寡及其負擔;
(三)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及程度;
(四)有無共同子女;
(五)彼此間之互動關係;
(六)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二、事實夫妻,享有哪些法律上的夫妻權利
(一)實務上,事實夫妻享有的婚姻權利
1 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請求酌給遺產
2 上述權利,在法律訴訟主張時,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權利則有爭議,不過目前實務上,尚未形成固定的判例。
(二)事實夫妻之權利
1 給付贍養費
因判決離婚而無過失之配偶,如因此無法生活,得請求給付贍養費。
如果長期同居的事實上夫妻分手了,可以要求另一半付贍養費嗎?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
「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
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
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
2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民法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2)同居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是要按夫妻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來
共同分擔的。
法院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若他方對
於家庭支出均未出錢出力,得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3 請求扶養
扶養與家庭生活費分擔是類似的概念,實務上既然承認家庭生活費用可主張
,也一併承認事實上夫妻間,也互負扶養義務。
(三)事實夫妻無法享有之權利
1 繼承權
事實夫妻不可繼承他方的遺產,不過如果在生前有照顧行為,在一方過世後
,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可向其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
民法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酌給遺產。
2 事實夫妻不想登記結婚,但又想要把遺產留給對方,必須「生前贈與」或
「立遺囑」才行。
民法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3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 第 1039 條 第一項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夫妻離婚時,可向婚後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事實夫妻有此
權利嗎?
實務採否定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必以兩造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題,縱使
曾有事實夫妻關係,但沒有登記婚,法律上未曾有婚姻關係存在,無從請求
分配剩餘財產。
若是真要考慮財產分割,事實夫妻可在共居之前以契約訂立為證,說明並臚
列雙方在分手後之財產分割方式和歸屬,法律訴訟上則屬於侵占返還、不當
得利的問題。
D 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完全沒有; 選項C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相對而言,選項(D)明顯錯誤。
補寵資料:
事實上夫妻 (def) 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但雙方長時間同財共居,自認夫妻關係,且外人亦認為是(對外具排他性身分)。
與法律上夫妻的差距 : 實務認為事實上夫妻雖然應予保障,但僅侷限於「維持生活之必要」權利
事實上夫妻享有之權利 :
1.給付贍養
雙方關係雖得自由終止 當有一方限於生活困難 得類推適用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請求權
2.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夫妻、同居夫婦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法院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可類推適用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 3.請求扶養 事實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不享有之權利 :
1.繼承權
不可以繼承他方的遺產,但如在生前有照顧行為,在一方過世後,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可向其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
如果真的想把遺產給另一方,必須「生前贈與」或「立遺囑」
2.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C)
否定說 : 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因沒有登記故沒有此權利。
肯定說: 事實上夫妻關係以已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故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資料整理來源:
1.沒結婚也能享有夫妻法律上權利?何謂「事實上夫妻」?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lawyerli.tw)
2.國試論壇 不想受婚姻束縛不行嗎? —淺談事實上夫妻關係與剩餘財產分配及扶養規定之問題-志光數位學院 (cek.tw)
第999 條之1 在婚姻無效時有準用剩餘財產分配(1058-4)之規定,但未對於剩餘財產的計算時點有所規定,應屬法律漏洞。
所以C不是也可以選嗎?
參考樓上的解答: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離婚時,可以視情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1],不過針對事實上夫妻,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而事實上夫妻因為欠缺婚姻關係,所以在法律上就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 AB間應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吧?
男女朋友伴侶之間也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是這樣想的所以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