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事件記錄法只記錄具體行為是否發生,請問下列何種行為較不適合使用此方法?
(A)離開座位
(B)要求幫忙
(C)說髒話
(D)注意集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7), C(21), D(623), E(0) #3285854
統計: A(8), B(27), C(21), D(623), E(0) #3285854
詳解 (共 3 筆)
#6426081
根據題目,事件記錄法(event recording)只記錄具體行為是否發生,故此記錄法適用於明確、可觀察且易判斷是否發生的行為。
(A) 離開座位:具體動作,且可清楚觀察,容易判斷是否發生。
(B) 要求幫忙:具體動作,有明確口頭言語或身體行為表現,容易判斷是否發生。
(C) 說髒話:具體言語行為,有明確口頭詞語(髒話),容易判斷是否發生。
(D) 注意集中:持續性的內在狀態,非單一明確的事件,較難以從觀察外顯行為來判斷是否發生。
(B) 要求幫忙:具體動作,有明確口頭言語或身體行為表現,容易判斷是否發生。
(C) 說髒話:具體言語行為,有明確口頭詞語(髒話),容易判斷是否發生。
(D) 注意集中:持續性的內在狀態,非單一明確的事件,較難以從觀察外顯行為來判斷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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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黃政昌(2021)心理評估:在諮商中的應用(二版),頁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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