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民法、公司法及銀行法中有關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B)公司擔任保證人,應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人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之規範
(C)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其解職後對該法人所生之債務無需負保證
責任
(D)因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之有效期間不得逾 10 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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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銀行法 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