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本國製造業者將原核准卻已逾保存期限之心導管,自行貼標更改有效期限於外包裝上,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產品不能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驗章後販賣
(B)該業者自行貼標之行為,係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得將業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C)對於該產品,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D)該產品不得改製,應予沒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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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597), C(1826), D(2601), E(0) #1383109

詳解 (共 10 筆)

#2320434
~~回樓上~~藥事法第79條:查獲之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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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629

《醫療器材查核作業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彙編》裡面的「重大違法案例」其中一小段

違法情形:

本案涉案產品「“○○” ○○○冠狀動脈導引線(衛署醫器輸字第000000號)」仿單已載明「不可重複使用或重複消毒。如果重複消毒使用,導引線的表現、品質與污染等將惡化」,即其逾期品不得再為該醫材用途使用,涉違反下述規定:

一、涉將已逾期之輸入醫療器材重新滅菌、貼標或更改有效期限,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論處。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選項(B)

二、將已逾期之醫療器材更改有效期限,若使用於人體恐將產生危險、損傷人體,已符合藥事法第23條第1項第1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之不良醫療器材,製造該等醫療器材應依同法第85條處辦。

        藥事法85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

三、另藥事法第86條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另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二條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屬於第一級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第五條

依第三條規定回收之藥物,連同其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二、第三級: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可販賣。→選項(A)非本題目例子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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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748

有幾個觀點要釐清: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的醫材不屬於不良醫材

但是藥事法第77-79條都有提到: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所以在不法藥物查處這部分,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的醫材和不良醫材是同等地位的


第7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
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
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
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79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
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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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624

偽藥才是直接沒入銷毀,不良醫材可能還有救,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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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567
查獲的東西是醫材 換標籤的行為會被誤會成...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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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814

不良醫療器材分刑法的(不良醫療器材的前兩項和擅自製造輸入)和非刑法的,此題類似偽藥的塗改或更改有效期限之標示,犯84條擅自製造,屬刑法,但不論刑法的和非刑法的不良醫療器材,查獲的處置方式都和劣藥同等,得先行就地封存可改製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第84條規定處罰之。

藥事法第85條: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二、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79條: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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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620

藥事法§20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23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心導管是第二級醫療器材,改標也不能算偽藥,但不良醫療器材只有過期,沒有過期後改標,所以算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B)?

藥事法§79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
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所以這題(D)處理方式跟不良醫療器材一樣能改製就改製,不能改製或未改製的銷毀

(C)的話題目寫"查獲",所以以藥事法79條,為"應"而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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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155

是說本國Tamiflu效期都可以改很多次,最後直接把標改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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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015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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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749

wait,wait,wait,what? 樓上不對吧,題幹是說"查獲"

既然已經查獲了所以依藥事法第79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
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根本就不會有C選項"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的狀況發生

所以C應該也不合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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