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行政機關通知政府採購契約一方當事人之甲廠商沒收履約保證金
(B)考試機關通知乙考生不予錄取
(C)監察院對財產申報不實之丙公務員處以罰鍰
(D)司法院通知丁律師錄取轉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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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6), B(1200), C(346), D(788), E(0) #2098415

詳解 (共 9 筆)

#3707121

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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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398

 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 

「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9號判決書理由之程序方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93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解釋如下:『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是政府採購法訂立契約後,因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固屬私權糾紛,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但應限於「已經決標後,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所生之爭議」,若尚未決標,因認定投標不合程式不予決標(或已經決標後又予以廢標),進而沒收押標金者,則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國家高權行使所為之行政處分,依目前實務上所採「兩階段理論」,尚難認定係屬「行政輔助行為」之「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綜觀上述,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議,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行為係基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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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550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18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319號參照)。

資料來源:行政法林清老師

履約保證金可參考下列: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A4u%B5%7B%AB%B4%AC%F9%A4W%A9%D2%AC%F9%A9w%AA%BA%A1u&idno=6501&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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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214

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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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648
(A)請卓參: 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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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804
錄取通知函→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而訂頒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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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68
有關採購契約,系雙方當事人基於平等地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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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637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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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529
請問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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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42756
未解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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