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行政機關通知政府採購契約一方當事人之甲廠商沒收履約保證金
(B)考試機關通知乙考生不予錄取
(C)監察院對財產申報不實之丙公務員處以罰鍰
(D)司法院通知丁律師錄取轉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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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6), B(1200), C(346), D(788), E(0) #2098415
統計: A(3476), B(1200), C(346), D(788), E(0) #2098415
詳解 (共 9 筆)
#3707121
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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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398
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
「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9號判決書理由之程序方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解釋如下:『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是政府採購法訂立契約後,因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固屬私權糾紛,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但應限於「已經決標後,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所生之爭議」,若尚未決標,因認定投標不合程式不予決標(或已經決標後又予以廢標),進而沒收押標金者,則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國家高權行使所為之行政處分,依目前實務上所採「兩階段理論」,尚難認定係屬「行政輔助行為」之「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綜觀上述,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議,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行為係基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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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550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18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319號參照)。
資料來源:行政法林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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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214
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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