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國之那些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A)緬甸、泰國或印度
(B)泰國、寮國或馬來西亞
(C)印尼、泰國或緬甸
(D)泰國、尼泊爾或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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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3), C(1868), D(235), E(0) #434937

詳解 (共 5 筆)

#758945
第 16 條 第二項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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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786

=同卷10題


筆記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的 (泰、緬、印尼)

88.5.21~97.12.31-------教育部or僑務委員會核准的 (泰、緬回國就學者)

105.6.29以前------------蒙藏事務主管機關 審查認定的 (印度、尼泊 無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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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317
泰國、緬甸、印尼88年5月21日~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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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7177

入移法第 16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口訣:麵太硬=緬泰印)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3年,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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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348
摩友口訣。麵太硬(緬甸泰國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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