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幾日為限?
(A) 10 日
(B) 6 日
(C) 15 日
(D)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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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0), C(259), D(1672), E(0) #434952
統計: A(206), B(10), C(259), D(1672), E(0) #434952
詳解 (共 5 筆)
#706895
第十五條第一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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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185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十四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之外國、香港或澳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 ,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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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822
港澳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
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自停留翌日起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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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796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
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
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 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
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
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依前二項規定入境臨時停留,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離境
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出境手續,停留期間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計算。
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
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 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
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
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依前二項規定入境臨時停留,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離境
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出境手續,停留期間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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