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或幾親等內之親屬,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A)一
(B)二
(C)三
(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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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85), C(646), D(1133), E(0) #434953

詳解 (共 3 筆)

#709188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
       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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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552
筆記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4親等親屬,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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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836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6 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或機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  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
國家或地區
  國家或地區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
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
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
陸地區。
第 7 條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申請進入
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
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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