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其保證限制為何?
(A)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1 人
(B)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5 人
(C)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5 人
(D)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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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88), C(2780), D(118), E(1) #434951
統計: A(116), B(288), C(2780), D(118), E(1) #434951
詳解 (共 4 筆)
#69318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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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 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保證人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者,其保證書應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之印信,免辦理對保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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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312
| 第 19 條 |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 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 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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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780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
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
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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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546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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