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之簽稿撰擬,應採取那種擬辦方式?
(A)以稿代簽
(B)簽稿並陳
(C)先簽後稿
(D)先稿後簽
統計: A(80), B(149), C(1601), D(100), E(0) #2350994
詳解 (共 2 筆)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 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 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