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
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A)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B)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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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96), C(73), D(14), E(0) #1646674
統計: A(305), B(96), C(73), D(14), E(0) #1646674
詳解 (共 7 筆)
#5056046
綜合一下五樓六樓的解答,程序事項只能在程序結束前提出異議,所以是「還沒做完」時才能聲明異議,但實體事項在任何時期皆可提起,所以準確來說異議之訴在「做完」或「沒做完」時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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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861
回樓上
我的分辨方式是:如果今天是程序上的事項,則用聲明異議。若今天是實體事項,則提起異議之訴,例如有妨害或消滅請求之事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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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803
還沒做完:聲明異議
已經做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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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474
有人會分辨
什麼時候用行政執行法9(聲明異議)
什麼時候用行政訴訟法307(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記得之前寫過有答案是要用債務人異議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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