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才對之有所規範。請問 下列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A)派遣事業單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B)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 工之行為
(C)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時,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D)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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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54), C(57), D(27), E(0) #2593340

詳解 (共 4 筆)

#5603767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A)

第17-1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派遣勞工之行為。---(B)

第22-1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C)

第63-1條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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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事業單位和派遣勞工簽訂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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