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年滿 18 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未受監護宣告且於該直轄市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得為該直轄市公民投票案之投票權人
(B)地方自治團體所提供之育兒津貼等社會福利給付,設籍於該地方自治 團體之居民符合要件者,應享有申請權
(C)自治法規義務規定之遵守,未必以設籍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居民為限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居民,年滿 20 歲且在該區連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者,具有該山地原住民區長選舉之選舉人資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11), C(132), D(625), E(0) #2687201

詳解 (共 5 筆)

#4718496

D選項錯兩個地方哦!! 一個是居住時間,一個是年齡限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35
5
#4718845


609c817ed6fe9.jpg選舉人「」候選人

選罷法14.15.16一起搭配看就清楚了

 

23
0
#4688237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居...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6404920
「有選舉權」、「選舉人資格」與「候選人」...
(共 4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6009959

選罷法§15:
I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II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2:
I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II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892
未解鎖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居民,年滿 ...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