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B)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具律師資格之當事人原則上不用委任律師,可自行上訴
(C)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作為判決之基礎
(D)若未指出第二審判決有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而以其他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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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0), B(309), C(364), D(3559), E(0) #2455761
統計: A(1040), B(309), C(364), D(3559), E(0) #2455761
詳解 (共 10 筆)
#4274951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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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438
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第469條之1(上訴許可制)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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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07
民事訴訟之第三審為法律審。
「法律審」並不直接參與事實的調查,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其法律適用之正誤,創設判例,統一法律的解釋適用,主要任務在使法律見解一致,而不在直接判斷事實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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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422
(A) 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不得上訴至第三審→離婚事件為非財產事件,不適用上訴利益額逾150萬始得上訴第三審,不論上訴利益額為何,均得上訴第三審
(B)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具律師資格之當事人原則上不用委任律師,可自行上訴→上訴至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若當事人有律師身分,則無須委任律師
(C)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作為判決之基礎→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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