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財政收支劃分法中有關財政收入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都可徵收工程受益費
(B)若無法律規定,則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決議才能徵收規費
(C)各級政府發行公債或為 1 年以上之借款,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其未償餘額需受公共債務法限制
(D)各級政府首長為適應特別需要,得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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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2), B(364), C(207), D(3014), E(0) #3189369

詳解 (共 5 筆)

#6004622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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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級政府都可徵收工程受益費→財劃法第22條第1項: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B)若無法律規定,則須經立法或民意機關決議才能徵收規費→財劃法第24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C)各級政府發行公債或為1年以上之借款,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其未償餘額需受公共債務法限制→財劃法第34條第1項、2項及3項
1.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2. 前項公債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3.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D)各級政府首長為適應特別需要,得以行政命令開徵臨時稅課→財劃法第19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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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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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699

(A)第 22 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B)第 24 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C)第 34 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D)第 19 條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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