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確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B)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C)簡易庭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D)捨棄抗告權或撤回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到達執行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統計: A(299), B(1758), C(312), D(912), E(0) #2673716
詳解 (共 4 筆)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V(B)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正確
(C) 簡易庭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D)捨棄抗告權或撤回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到達執行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裁處確定之情形)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A)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B)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45條案件所為之裁定(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C)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D)
又是一題考處理辦法的法條熟悉題,不難,但是沒細讀很致命。
26.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確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第5條第一項第1款
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O)(B)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第5條第一項第2款-無誤
(X)(C)簡易庭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至第5日期滿時確定。
第5條第一項第3款
其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X)(D)捨棄抗告權或撤回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書狀到達執行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5款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