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以些何者為轉銜評量的重要項目? 甲、生活技能的評量 乙、未來計畫的評量 丙、學業和行為技能的評量 丁、自我決定和自我倡議能力的評量
(A)甲丙
(B)乙丙丁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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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1), C(152), D(1152), E(0) #2377632

詳解 (共 3 筆)

#4595484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4 條

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與依個案需求建議提供學習、生活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並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前項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甲丙丁)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務紀錄未來進路(乙)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家長需求提供家長參考。

能力分析:甲丙丁

未來進路:乙

第 5 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前項安置場所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第 6 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https://reurl.cc/pmYK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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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372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

<高中職階段身心障礙者轉銜能力評量表之編製>

在身心障礙個體的評量上,

Miller 等人 (2007)指出轉銜評量是設計有效轉銜計畫的基礎,

包括未來計畫、自我決定和自我倡儀 (self-advocacy)能力、生活技能、學業和行 為技能和職業評量五個部分,如圖五。

由 Miller 等人(2007)的轉銜評量模式可知:

自我決定和自我倡議(self-advocacy)能力、生活技能、學業和行為技能和職業評量屬 於「轉銜成人生活重要能力的評量」;

未來計 畫的評量則屬學生下一階段轉銜目標之計畫 能力的評量;

評量的範疇則包括了能力、性向 和興趣,以及需求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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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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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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