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 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並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若有異議,得於通知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 視爲該方案已調解成立?
(A) 十日
(B)十五日
(C) 二十日
(D)三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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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286), C(16), D(120), E(0) #619203
統計: A(447), B(286), C(16), D(120), E(0) #619203
詳解 (共 2 筆)
#906273
| 第 45-2 條 |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 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 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 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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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74
| 第 45-3 條 |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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