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經大赦者
(C)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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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15), C(96), D(65), E(0) #3150675
統計: A(39), B(815), C(96), D(65), E(0) #3150675
詳解 (共 9 筆)
#5977626
(A)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不受理判決
(C)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免刑判決
(D) 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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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465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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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214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B)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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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A)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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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D)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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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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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3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A)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 曾經大赦者✔️
(C)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但免除其刑者❌
(D) 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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