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
(C)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之公共設施
(D)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之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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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50), C(99), D(25), E(0) #1646675
統計: A(13), B(250), C(99), D(25), E(0) #1646675
詳解 (共 6 筆)
#5565715
樓上,基本通說見解認為設施管理欠缺責任的認定,
是採取「公管理」(實務用語→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參94 年台上字第 4929 號判決先例)
且本次修法亦為實務見解明文化,
所以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公權力管理狀態,
不太會有人從組織觀點觀察是否成立國賠責任。
況且現行法3條2項明文納入委託民營機構(以前爭議頗大的區域),
基本用組織觀點觀察設施責任不太妥切。
再者,為何台鐵屬於公法組織?
台鐵與旅客間關係屬於私法旅客運送契約
台電公司又為何被你劃歸為私法組織?區分標準何在?
台電公司與人民間確實成立私法契約而非公法契約固無疑問,
樓上雖結論正確,惟法學並非有標準答案之學科,
重點應在於說理,毫無說理的標準答案模式,直接以舉例方式說明,不太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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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938
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0672 號
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參照行政院七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八五六四號復法務部函) ,本件討論意見,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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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946
台鐵民營化後是不是A也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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