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D)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統計: A(138), B(4163), C(676), D(667), E(0) #2592976
詳解 (共 9 筆)
27.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具有教育部認證之法律相關科系獲碩士學位以上者,擔任訴訟 代理人。該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由國庫墊之 (X
==>簡易事件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O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不得單獨為之 (X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非應共同代理當事人,得單獨為之
(D)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應先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後,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 (X
==>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聲請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時,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言詞聲請),或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書面聲請,非以書面聲請法院得審判長同意),並無並為當事人先墊付訴訟費用之規定,訴訟費用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部分補徵裁判費,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Ⅰ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A)
Ⅰ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B)
Ⅰ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C)
Ⅲ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D)
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A)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D)
Ⅰ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D)
Ⅱ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D)
※感謝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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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urn 高三下 (2021/03/18) 27
3樓的法條內容有誤喔,我幫忙更正補充一下~
第 70 條 (B)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1 條 (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民訴裡墊付的字眼很少。
3樓的法條內容有誤喔,我幫忙更正補充一下~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 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 之。 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民法168: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
民法671: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1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1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1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2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1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1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1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