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甲於檢察官命司法警察提解偵訊途中脫逃,躲 入民宅,負責解送之司法警察緊追至附近,進入該民宅搜捕逮獲。下列關於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 上意義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為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司法警察之進入該民宅搜捕自屬適法
(B)甲雖係現行犯,但司法警察之搜捕屬強制處分之一種,故需要拘票
(C)甲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司法警察自得逕行逮捕
(D)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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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9), C(14), D(613), E(0) #164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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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20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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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88-1、131一項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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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甲涉犯殺人罪,經法院羈押獲准,嗣於解送偵訊途中脫逃,司法警察追捕至民宅並進入搜捕逮獲。此一過程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意義,應綜合考量脫逃行為的性質與司法警察的搜索權限。

首先,甲在執行羈押中脫逃,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屬於「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且此處的「拘提」實質上包含了逮捕的意義 ,因此,司法警察追捕甲的行為,係基於逮捕脫逃人的職權。

再者,關於司法警察進入民宅搜捕的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本案中,司法警察緊追脫逃的甲至附近民宅,並有事實足認甲躲藏在內,故進入該民宅搜捕,屬於逮捕脫逃人所為之逕行搜索,此種搜索無需搜索票,亦屬適法 。最高法院亦有見解指出,此類逕行搜索係屬「拘捕搜索」,目的在於發現被告,而非調查證據 。

綜合以上資訊,選項(D)「甲在解送途中脫逃,司法警察進入該民宅搜索,雖無搜索票,仍屬適法」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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