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期療育之相關措施的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3 條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 8 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
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
類別無法確定者
(B)根據鑑定結果,依特殊需求幼兒其障礙類別程度與教育需求,安置適當班型(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散
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導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C)全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均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家長應依所在地當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
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規定,向所在地公立醫療院所申請鑑定,通過鑑定之幼兒,將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無故拒絕,以達協助安置於適當教保服務機構就讀之立意
(D)身心障礙幼生於在學期間,應協助其適應並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提供身心障礙幼生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之借用服務,申請人得依各縣(市)借用要點,向社
會局身心福利科申請借用教育輔助器材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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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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