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各機關物品管理事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耗用品之收發,除分類帳外,得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
(B)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
(C)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
(D)非消耗品每年至少應實施盤點二次及作成盤點紀錄,並由機關長官指定單位派員監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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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9), C(100), D(1230), E(0) #2937844
統計: A(80), B(39), C(100), D(1230), E(0) #2937844
詳解 (共 3 筆)
#5762930
物品管理手冊 第三章 收發、登記、保管及報核
二十一、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
非消耗品每年至少應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盤點紀錄,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但各機關已依第三十七點組成檢核小組者, 免派員監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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