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未以契約約定時,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 意行之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及改良行為,均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D)共有人依民法規定之方法決定共有物之管理後,對共有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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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59), C(444), D(24), E(0) #2792302
統計: A(46), B(359), C(444), D(24), E(0) #2792302
詳解 (共 5 筆)
#5570655
(A)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未以契約約定時,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 意行之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B)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及改良行為,均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 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 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98年1月23日修正民法第82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得以多數決決 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參照)。所稱管 理,係指共有物保存、改良、利用等行為,以保全或增加共 有物價值、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1262號判決參照),是以對共有物使用收益之方法,屬民 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之範疇,共有人得以多數決為共 有物管理之決定,此項決定對於為決定時之全體共有人均有 拘束力,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俾免 多數決之濫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判決參照)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按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 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 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98年1月23日修正民法第82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得以多數決決 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參照)。所稱管 理,係指共有物保存、改良、利用等行為,以保全或增加共 有物價值、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1262號判決參照),是以對共有物使用收益之方法,屬民 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之範疇,共有人得以多數決為共 有物管理之決定,此項決定對於為決定時之全體共有人均有 拘束力,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俾免 多數決之濫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判決參照) 。
(C) 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D) 共有人依民法規定之方法決定共有物之管理後,對共有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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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994
改良行為指的是土地法的改良行為,如挖水渠、修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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